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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要债公司讲述债权债务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2-04-09 17:49:37 人气:4 来源:靖江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j.hflmw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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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裁判要点


“诺某胜盈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诺某胜盈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份额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视为债权债务全部转让,受让人应受原仲裁条款约束,“诺某胜盈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西藏联某公司、艾某均受到该仲裁条款的约束。案号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11号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在本案中,2015年11月5日,诺某公司(代表“诺某胜盈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西藏联某公司、艾某分别签订了《差额补足合同》,《差额补足合同》第4条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8月24日,“诺某胜盈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诺某胜盈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了《份额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诺某胜盈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其所持有的“诺某资管联某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以及基于《差额补足合同》享有的差额补足权利和全部收益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诺某胜盈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签订的《差额补足合同》《补充协议》等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诺某胜盈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诺某胜盈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份额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视为债权债务全部转让,受让人应受原仲裁条款约束,“诺某胜盈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西藏联某公司、艾某均受到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同时本案不存在其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西藏联某公司、艾某的申请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标题:靖江要债公司讲述债权债务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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