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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讨债公司讲述拍照借条能否作为讨债证据?
发布时间:2022-04-09 13:54:31 人气:34 来源:靖江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j.hflmwl.com/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数据已成为法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证据形式。然而,当涉及到借贷问题时,仅有电子形式的借条是否足以作为讨债的依据,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基本案情
阿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热某提供了一笔7000元的借款。由于双方身处异地,热某手写了一张借条并通过拍照的方式发送给阿某作为借款凭证。随后,阿某多次催促热某还款,但热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最后阿某将热某起诉到巴楚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阿某提供的证据主要是与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借条的照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法律也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以核对数据的真实性。
在此案中,张某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借条照片作为证据的可信度。虽然张某提供的借条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且能够通过原始载体进行核对,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阿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热某提供借款本金7000元,热某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热某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
综上,法院对阿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阿某借款本金7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官提醒
虽然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利益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更为确凿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仅有电子数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在数字化时代,虽然电子数据为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在法律诉讼中,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仍需要谨慎对待。在涉及重要权益时,我们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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